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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
2000 年 3 月 20 日
广发社字 [2000]1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 ( 局 ) 、总局直属各单位 :
为加强境外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办、国办 《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 ( 厅字 [1996]37 号 ) ,用于电视播出的境外动画故事片 ( 包括与境外合作制作的动画故事片 ) 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审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引进境外动画故事片 ( 下简称引进动画片 ) 由广电总局指定或批准的机构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引进动画片的业务。
二、引进动画片由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标准参照《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1 号 ) 执行。
三、引进动画片应由引进机构报当地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初审后,再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 ( 中央单位直接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 ) 。经审查通过后由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核发《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四、送审引进动画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
1. 图像清晰、伴音清楚、内容完整的录像带;
2. 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详细的初审意见;
3. 版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复印件;
4. 版权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5. 详细的剧情介绍。
五、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应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引进动画片严格按比例播出,每天每套节目中,播放引进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少儿节目总播放时间的 25% ,其中引进动画片不得超过动画片播放总量的 40% 。
六、自 2000 年 6 月 1 日 起 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引进动画片。
七、举办国际性动画片展览、展播、交易等活动,应事先报广电总局批准。
八、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经引进但尚未发行或播放的引进动画片,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报广电总局审查。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各有关单位,并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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