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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委宣传部、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天津文化产业发展,提升天津城市形象,鼓励先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党宣通〔2016〕20号)的规定,现就2017年度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二批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文化类企业法人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非法人单位不得申报。

  (二)申报专项资金的文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进入天津市文化企业名录库;二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

  二、支持方向

  (一)文化活动类项目。支持开展各类文化会展活动、演出活动、颁奖活动等,项目应对提升天津城市形象,打造城市文化品牌等方面有着一定的贡献。

  (二)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支持京津冀文化产业协同发展重点项目的建设。项目应辐射于京津冀地区,在引入京冀优质文化企业、推动京津冀文化旅游融合、搭建京津冀文化产业发展平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其他优秀文化产业项目。项目应在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开发新型文化资源、培育文化品牌、扩大文化市场规模等方面具有带动性与示范性,并获得过相关奖励荣誉。

  此次申报的项目应于2016年之后开展,截止到目前已全部完成。

  三、支持方式

  此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项目奖励。

  四、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

  各区所属文化企业申报的项目,以所属区委宣传部和区财政局为初审汇总部门统一申报;市属国有文化单位集团的子公司申报的项目,以企业集团、市级主管部门为初审汇总部门统一申报。

  天津文化产业网(http://www.tjwhcy.gov.cn)提供申报文本下载。项目申报材料采取纸质、电子文件同时上报的方式。项目初审汇总部门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

  (二)项目评审

  申报项目经各初审部门初审及市委宣传部的复审之后,市委宣传部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答辩评审。

  (三)项目审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初步确定拟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按照要求,自费聘请第三方审计公司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总投资、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项目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

  (四)公示

  市委宣传部结合项目审计情况及专家评分结果,研究确定最终拟支持项目,并将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公示。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2017年度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表》和《项目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2015、2016年两年的企业财务报告(含审计意见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按照顺序排放,均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材料中,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项目现场照片(至少两张)。

  (四)项目情况详细介绍,包括项目执行报告,项目总投资明细,项目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相关合同、发票。

  (六)2015、2016年企业纳税情况。

  (七)项目获奖情况。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按申报材料明细单顺序依次排放,并制作目录,装订成册。

  六、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中提供明确的绩效成果。具体是:

  1、产出,包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时效。

  2、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3、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财政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三)企业不得就往年已经获得财政支持的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七、工作要求

  (一)各初审部门要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把关,确保项目如实进行,并取得一定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各区、市级企业集团原则上最多可申报3个项目,滨海新区不超过8个。

  (三)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初审部门在《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中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填写《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四)项目经过初审之后,将向社会公开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等信息。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提前告知市委宣传部。

  (五)项目初审部门将申报材料(含电子文件,加盖公章后的文稿扫描成PDF文档)于6月12日前报市委宣传部,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吴浩铭 83605885

  附件:1、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2、2017年度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表

     3、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初审汇总表

     4、项目承诺书

  市委宣传部文化事业处 

  2017年5月22日

 
  稿源:        编辑:李秀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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