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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委宣传部、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63号),并结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委宣传部制定了《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 

  2016年10月18日

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天津市文化产业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资金项目支持范围,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支持重点、支持条件、标准和有关要求等,并制定及对外公开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二)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三)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及项目验收工作。

  (四)按照规定公开专项资金项目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初审部门是指天津市市级有关部门、宣传系统各有关单位、各区委宣传部、各区财政局等。

  项目初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委宣传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项目筛选与申报工作,并对报送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负责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总报市委宣传部。

  (三)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天津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范围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对转制文化企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我市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上市、挂牌文化企业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和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及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天津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推动文化融合发展。推动文化与科技、金融、商贸、旅游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数字化建设、利用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开发文化旅游项目等予以支持。

  (五)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两个效益”相统一。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加大对社会效益突出的产业项目的扶持力度。

  (七)市委宣传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项目补助、贷款贴息、项目奖励。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给予补助,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体现我市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予以重点支持。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类项目申报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项目奖励。对已完成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资金奖励。项目应已全部完工,在开发新型文化资源、培育文化品牌、扩大文化市场规模、推动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升级发展和促进文化“走出去”等方面具有带动性与示范性。

  (四)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贴息类项目除外),但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可视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已经落实。

  (四)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六)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七)项目原则上应是正在实施或已完成的文化产业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

  (八)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1、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2、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3、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

  4、项目配套资金未同时落实到位。

  5、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6、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

  7、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8、其他不应由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含审计意见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纳税证明等复印件和项目现场照片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具体明确的绩效目标),项目预算,相关合同、发票等复印件,以及除财政投入以外其他资金投入情况的说明、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和进度安排。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具体明确的绩效目标)、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项目奖励的,需提供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总投资明细、相关合同、发票、项目获奖证明等复印件。

  (四)其他规定所需要的材料。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隶属关系报项目初审部门,由项目初审部门对所报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于规定时间内向市委宣传部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部门需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把关,着重对项目立项依据的可行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内容的正确性、申报资质的合规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予以筛除,同时应确保申报时间的及时性。如项目初审部门未能较好的完成项目初审工作,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带来一定影响的,一经核实确认,将取消转年报送资格。

  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的方向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建立健全第三方评审机制,成立由文化、科技、财务、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项资金评审小组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重点负责审核企业申请资格、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我市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市场前景、风险性等,在此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实际情况及专家审评意见,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优先安排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重点文化领域的支出项目,并建立健全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市委宣传部结合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项目具体支持金额,资金分配方案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集体审议后送交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批复,结合专家组建议,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完善项目预算,协调落实其他来源资金。项目初审部门需对项目承担单位调整后的实施方案进行再次审核,确保项目按照实施方案内容如实、如期开展,并将修改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项目计划和资金执行进度,如期完成项目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开展项目建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目标任务,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接受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配合市委宣传部或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及绩效评价。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设计方案开展项目实施,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向项目初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初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初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或项目建设周期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如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周期到期前30天内向市委宣传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对项目总体实施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做出自评报告,着重对专项资金经费使用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初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自评报告及项目审计报告等,包括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等。

  (二)项目初审部门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对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项目执行情况的完整性做出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市委宣传部。

  (三)市委宣传部将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如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验收。

  (四)市委宣传部将验收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执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

  (三)擅自更改项目执行计划和调整预算。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五)未经市委宣传部批准,超过合同规定完成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六)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情节严重的,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市委宣传部将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并按照我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

  第二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项目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时,一并公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分配方法。

  (二)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三)专项资金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四)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五)专项资金项目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开主要以部门门户网站形式,在网站上设立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如需公开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不予以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

 
  稿源:        编辑:李秀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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